关于著作权作者如何界定的相关问题

本文共有2083个字。 # 著作权 , 作品 , 创作 , 作者 , 法人/ a

作者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作者对作品的创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与著作权人是同一的。伯尔尼公约以及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也都承认版权应当首先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

但是,也有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例外情况,根据本法规定,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主要包括:
(1)根据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受让人经转让取得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2)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3)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著作权;
(4)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外,由制片者享有;
(5)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务作品的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6)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7)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原件所有权人享有展览权。

公民能够运用自己的智慧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创作作品而成为作者,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需要说明的是,只有进行创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这里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劳动。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等,由于其行为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成为作者。

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作者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作品既然是一种智力创作行为,而只有自然人才具备智慧和思维能力,所以只有自然人才能从事创作,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没有思想,无法从事创作产生作品,他们持有的作品是经自然人创作出来而转移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也有的意见认为,有的作品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持下创作的,体现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并不是执笔者的个人意志,并由该法人或者组织承担作品的责任,如某机关的年终工作总结报告、某计算机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等。特别是有些作品的创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个人一般不能完成这项任务。而且从法律角度讲,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能够成为作者。在国外也有法人可以视为作者的规定,同时在我国也有单位作品存在的事实。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根据这一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视为作者的要件包括:
(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
(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一般是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领导机构(如公司的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如行政机关的首长)依法或者依章程执行职务而体现出来的;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执笔人负责,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具备以上三个要件的作品,称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这里的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以上是对公民作为作者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界定,而在实际生活中,通常以署名来认定作者,即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者,这是识别作者较为简便的方法。当然,如有确凿证据足以证明作品的署名人并非作者的除外。这个举证责任一般要由主张著作权的人承担。

声明:上述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更多详细内容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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