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之发表权

本文共有997个字。 # 著作权 , 作品 , 著作权法 , 人身权 , 发表权/ a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众公布,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家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

是否公之于众并不取决于听众或者观众的数量,很多情况下取决于作者的主观意向与提供作品的方式。

向公众发表演讲,听众可能很少,也属于发表;将作品提供给亲属、亲友,可能观者很多,也不是发表。发表权是决定是否发表的权利,作者只要作出发表或者不发表的决定即是在行使发表权,并不是说作者必须自力亲为去发表作品才叫行使发表权。

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必然要发表作品。因此,有人认为,发表权属于财产权,或者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两种性质。的确,发表权与作品的使用密切相关,不发表作品而首次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不可能的。但是,与财产权同时行使并不表明本身就是财产权。

发表权的重点在于是否公之于众。如果作者单独行使发表权而不行使具体的财产权,很难说此发表行为是行使财产权利,如在公众集会上发表演讲,留下遗言其作品在其死亡后可以公之于世等。

著作权法在规定发表权时,在很多情况下作了不同于其他人身权的处理。如规定了其他三项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却规定发表权与作者的财产权一样,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五十年。这样规定是从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出发的,而不是因为发表权是财产权。

声明:上述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更多详细内容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

请输入图片描述

老刘笔记经典攻略:

·版权商标专利常见问题

·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料整理及申请登记攻略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料整理及申请登记攻略

「仍有疑问未解决欢迎加博主微信交流」

版权声明:本文如需转载须联系作者本人同意,未经作者本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载。

添加新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