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由各国自定,如果不给予工业产权保护,则至少要给予著作权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不可分的艺术作品。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两个方面,才属于实用工艺品。如雕刻精美的花瓶就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因为花瓶的艺术造型同其实用成分无法分离。相反,印有图案的壁纸则不属于实用艺术品,因为壁纸的图案与纸分离后并不影响壁纸的实用性。这也是实用艺术作品同纯美术作品的区别所在。
在著作权立法和修改过程中曾考虑到实用工艺品的法律保护问题。
但是由于以下的原因,未将实用艺术作品明确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
一是实用艺术作品同纯美术作品不易区分,有些美术作品创作出来的时候属于纯美术,但是可以用在工业产品上,比如齐白石的画最初是纯美术作品,以后可能印在茶杯上,如果印有美术作品的茶杯也由著作权法保护,就会混淆文学艺术作品与工业产品的界线,而工业产品本应由工业产权调整,不应由著作权法调整。
二是实用艺术品同工业产权中的外观设计不易区分,工业产权保护在手续和保护期方面显然不具备著作权保护的优势,如果都用著作权保护,将会严重影响工业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
三是实用艺术品同工艺美术作品不好区分。但是,国务院在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前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声明:上述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更多详细内容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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