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成立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需要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国外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组织,必须是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认证机关;
二、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著作权认证有关的联络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
三、常驻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