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在进行公益演出的时翻唱他人歌曲需要提前取得著作权授权许可么?

明星在进行公益演出的时翻唱他人歌曲是不需要提前取得该歌曲著作权授权许可的。请注意一定要是公益性的,即该演出组织者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种纯公益性质的。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但是如果该演出组织者未向观众收费,但是向该明星即表演者支付了报酬的话则必须提前购买授权,这种情形最典型的莫过于各种开业庆典。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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